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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知识产权专刊 | 未经合法授权播放影视作品需承担侵权责任

2021-05-14 11:45:44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知识产权保护

聚焦知识产权 | 优化营商环境

以案说法 · 知识产权专刊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0年,盐田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80宗,审结177宗,为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盐田法院推出“以案说法·知识产权”专刊,回顾2020年审理的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解读案例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推动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入发展,不断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案例 ⑤

未经合法授权播放影视作品

需承担侵权责任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案情简介 

捷某文化传媒公司经相关出品单位多层授权后,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等权利;2018年10月1日、2019年1月1日,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捷某文化传媒公司授权后相继取得了涉案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的独自占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所经营的公众号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了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述行为的电子数据,并于2020年2月14日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认证。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独自占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影视作品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考虑作品的流行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本地区的娱乐消费水平及行业发展状况、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每一个涉案影视作品赔偿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五案共计赔偿1.5万元。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案件评析 


徐飞

盐田法院速裁庭法官

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权利的一种,是权利人控制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即未经许可擅自行使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直接破坏权利人对其专有权的控制。本案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公众号未经许可播放涉案作品,该种行为如不加以规制,将会对有序竞争的网络视频行业造成巨大危害。辖区企业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播放相关影视作品的授权,深圳法院全面落实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通过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权益,树立对行业的正向激励导向,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TO BE CONTINUED 

摘自:盐田法院 微信公众号